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由淑*与被执行人朱**、武**(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武**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由淑*案款人民币1586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自动履行全部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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