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韩**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韩**(2013)敦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案款人民币6021.63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自动履行全部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3)敦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