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韩**(2013)敦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案款人民币6021.63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自动履行全部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3)敦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杨**与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孙**与陈*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许**与尚**、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何*与刘**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姜*与徐*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钟*与被告吴*、何**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车**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白冰诉温佳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尹**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