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王**、张**、王**、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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