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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大雨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王**、张**、王**、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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