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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