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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4月6日原告父亲从通榆县城经被告运营的客车捎带一袋药品到前永兴屯,交运费5元,到站后有人接应。因被告客车改变路线,在屯后经过,原告在自家门前没有遇到客车。原告丈夫随后到屯后追赶客车,这时原告给被告打通电话,因接货一事发生争吵并互相对骂。被告竟然将客车调转回来开到原告家门口,拿一木棒到原告家中将原告打伤在厮打中将原告拽掉一缕头发。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1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当天客车改路线是因为雨天路滑。到前永兴屯时没有发现有人接货,等第二个人下车时才发现后面有人追车,停车后将所捎来物品给了那个人。不一会原告给被告打电话,说:有人在车后面追车你不知道,让你捎东西你不知道呀。咋就知道收钱呢?随后开口大骂,还咒骂车会翻车。我实在听不下去了,下了客车拿一烧火棍就到原告家,在理论中我们厮打在一起。我打了原告,原告也挠了我。这时客车也返回开到原告家门口,我们要开车走时原告夫妻阻止我们开走,我下车拽原告时,我们俩又厮打在一起,我将原告头发拽掉一缕。不同意赔偿。因原告也打了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医疗费756.28元、误工、车辆维修费合计4156元。

根据原告的起诉及被告答辩,本院归纳本案诉讼争议的焦点为:

一、被告反诉是否成立?

二、原、被告被致伤程度,请求赔偿的数额及范围如何确定?双方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通**一医院病历(病案号:105107),主要内容:入院时间:2015年4月6日-2015年4月9日,住院4天,诊断为:头面外伤,二级护理。花医疗费:766.36元。

被告质证,无异议。

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被告提供如下证据:

通**一医院病历(病案号:105105),主要内容:入院时间:2015年4月6日-2015年4月7日,住院1天,诊断为:心脏神经官能症,二级护理。花医疗费:756.28元。

被告质证,无异议。

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质证,本院评析认证情况如下:

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双方均无异议,该组证据予以采信,其证明力予以确认。

综上,本院确认如下本案事实:

2015年4月6日原告父亲从通榆县城经被告运营的客车捎带一袋药品到前永兴屯,交运费5元,到站后有人接应。因被告客车改变路线,在屯后经过,原告在自家门前没有遇到客车。原告丈夫随后到屯后追赶客车,这时原告给被告打通电话,因接货一事发生争吵并互相对骂。被告拿一木棒到原告家中并相互厮打在一起,在厮打中双方均有受伤,被告将原告拽掉一缕头发。原告于当日住通**一医院治疗,住院4天,诊断为:头面外伤,二级护理。花医疗费:766.36元。被告于当日住通**一医院治疗,住院1天,诊断为:心脏神经官能症,二级护理。花医疗费:756.28元。

本院根据原、被告诉辩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及结合确认的案件事实,针对案件争议的焦点,综合评判如下:

2015年4月6日原、被告因客车捎运货物,在接货时双方产生纠纷。因被告到原告家在厮打中将原告致伤,被告应承担赔偿的主要责任,原告在电话中先吵骂被告,致使矛盾激化,原告应承担次要责任。因在厮打中双方均有受伤,被告提出反诉,应予支持。原、被告要求的医疗费766.36元、756.28元,有相关票据证实,应予支持。参照《吉林**民法院关于二0一四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应确定为400元(4天u0026times;100元),误工费434.36元(4天u0026times;108.59元)。被告误工费108.59元(1天u0026times;108.59元)。原、被告的其它请求,因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及相关的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依照最**法院u0026lt;u0026lt;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u0026gt;u0026gt;第十一条、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赔偿原告孙**人民币1120.50元(医疗费766.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误工费434.36元。合计1600.72元的70%)。

二、原告孙**赔偿被告王**人民币259.57元(医疗费756.28元、误工费108.95元的30%)。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负担35元,反诉费50元由原告负担15元,其余由原、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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