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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66李艳诉张景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艳张景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对纠纷自行协商解决,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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