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艳张景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对纠纷自行协商解决,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李**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孙**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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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金**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苏**与代淑芹、张**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肖**、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宁**、赵*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金**与孙**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