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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孙**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因与上诉人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延吉市人民法院(2013)延民初字第2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延吉市人民法院(2013)延民初字第22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延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109元,退还金松竹1612元,退还孙**2497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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