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因与上诉人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延吉市人民法院(2013)延民初字第2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延吉市人民法院(2013)延民初字第22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延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109元,退还金松竹1612元,退还孙**2497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