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金**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3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11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二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