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李**与金**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苏**与代淑芹、张**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李**、卢**、张**、孙*、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卢**、张**、孙*、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宁**、赵*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孟**、孙**与被告毕**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昌*与被告胡**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邹**身体权、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飞宇物**任公司松原分公司、被告吴**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