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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