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张**、邹**身体权、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张**、邹**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2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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