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王*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王*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松原**民法院于2014年6月14日作出(2014)松民一终字第478号民事判决:被告王*于判决生效时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7313.33元。其中医疗费人民币5179.89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00元(50元/天×8天),护理人员工资965.92元(120.74元/天·人×8天×1人),误工费647.52元(80.94元/天×8天),因就医所花交通费120元(“120急救中心”车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申请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终字第47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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