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鹤与被告胡**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2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原告孟**、孙**与被告毕**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李**、卢**、张**、孙*、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飞宇物**任公司松原分公司、被告吴**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裴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被执行人藤海阳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与王*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邹**身体权、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