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被执行人藤海阳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藤**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乾**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乾民初字第1526号民事判决:被告藤**于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陈**人民币3267.81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藤**自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主动缴纳执行款人民币3770.00元,申请人收到执行款后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乾安县人民法院(2013)乾民初字第1526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