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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杨**与刘**、张**健康权纠纷一案,前**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前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刘**不服,提出上诉。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松民一终字第9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4日,刘**、张**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张**申请再审的理由是,杨**向法院提供的病历、医疗费清单等,其中记载的患者姓名是“杨**”,而原审没有证据证明杨**与杨**是同一人,属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证据证明杨**的伤是再审申请人殴打所致。纠纷的起因是杨**夜晚闯入再审申请人家院内,强行抢夺再审申请人的玉米引起的,原审认定双方过错比例不当。另,杨**没有提供门诊医疗费收据,只提供了门诊费用清单,原审予以保护,属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的一、二审中,刘**、张**并没有对杨**提供的病历、诊断书等医疗文件中记载患者为“杨**”的情形提出异议,而且在公安机关处理该起纠纷时制作的调查笔录中,多次将本案当事人杨**的姓名记录为“杨**”,再结合前**医院出具的证明及其他信息,能够认定杨**与“杨**”为同一人。

刘**、张**称杨**夜晚闯入其家院内抢夺玉米导致双方纠纷,杨**应承担主要责任,没有证据证明。

杨**虽然没有向法庭提供门诊费收据,但提供的前**医院出具的门诊收费清单上,记载者杨**的名字;记载着用药的名称、数量、单价、总价;记载着医疗器械检查的项目、单价等,并加盖了“前**医院门诊现金收讫”公章,完全可以认定杨**门诊治疗的费用。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刘**、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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