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曲**、史*和、马**、赵**、曲*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曲**及其委托代理人曲友、上诉人马**、赵**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晓会、上诉人曲*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史*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17)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乾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上诉费2000元,退还上诉人曲**500元,退还上诉人马**、赵**、曲*15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