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被执行人付国平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付*平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乾**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乾民重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被告付*平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李*人民币2888.03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重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