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2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原告孟**、孙**与被告毕**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昌*与被告胡**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李**、卢**、张**、孙*、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飞宇物**任公司松原分公司、被告吴**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被执行人藤海阳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与王*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张**与张**、邹**身体权、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宋**、潘**、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