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飞宇物业**任公司松原分公司、被告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2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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