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金*因与被上诉人宁**、原审第三人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龙井市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龙井市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龙井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5元,退还给上诉人于金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