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健康权纠纷
原告张*甲诉被告裴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和解,被告已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故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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