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李**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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