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肖**、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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