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退还原告2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原告孟**、孙**与被告毕**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昌*与被告胡**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邹**身体权、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曲**、史*和、马**、赵**、曲*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被执行人藤海阳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刘**与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吕**与被告赵**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被执行人付国平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