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刘**与被告**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退还原告2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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