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聂建立与被执行人杨*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聂建立与被执行人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乾**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乾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被告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聂建立人民币2846.02元及利息。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乾安县人民法院(2013)乾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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