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与被告解建壮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任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25元,退回原告人民币1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原告孟**、孙**与被告毕**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昌*与被告胡**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邹**身体权、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被执行人藤海阳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刘**与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吕**与被告赵**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被执行人付国平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