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侯*健诉被告李*、沈**、丁**、魏*、敖中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侯*健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张*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大雨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平诉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黄**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343吕**诉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孙**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苏**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