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商**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商*博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居住地址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且原告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其它联系方式并且又不能以公告方式送达,据此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被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