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与被执行人王**、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2013)前民初字第305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耿**于2014年2月27日立案执行。要求王**、刘**给付赔偿款1300.96元。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刘**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其在三日内履行义务。2014年3月26日被执行人王**、刘**将赔偿款1300元给付。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承担。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3059号民事判决。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