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与被执行人彭**、王**健康权纠纷一案,前**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前民初字第3044号民事判决,该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6377元。本院于当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执行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3)前民初字第304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