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苏**与被申请执行人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前**民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的(2013)前民初字第4143号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4754.36元。诉讼费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给付申请人赔偿款、诉讼费合计5054.36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3)前民初字第2794号判决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