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彭*、彭**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彭*、彭**健康权纠纷一案,前**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前民初字第278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人民币5537.5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28日交纳全部执行款。申请人于同日收到全部执行款,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3)前民初字第278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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