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王**之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其他费用80元(原告已预交880元),合计48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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