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施**诉被告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定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施**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张**与上海实**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臧*与温小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程*、上海天为通讯**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凌云路街道办事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凌云路街道办事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施**与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秦**与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秦**与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洪**与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洪**与徐**、瞿敏雯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