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诉被告顾**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于2014年5月2日以双方纠纷业经公安机关调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上述理由撤回本案诉讼,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高**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凌云路街道办事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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