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上海梅**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4年11月12日以需变更、追加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前述理由撤回本案诉讼,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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