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92元,减半收取计2,346元,财产保全费1,650元,共计3,996元,由原告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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