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郁**与被告康*、康**、张**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郁**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郁**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邵XX与上海X**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邵XX诉被告上海X**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判决书
吴*与上**南中学、赵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XX与上海浦**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XX诉被告上海浦东**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判决书
原告周XX诉被告XX(中国)工**司健康权纠纷一审判决书
原告刘XX诉被告上海X**限公司、高XX健康权纠纷一审判决书
李**与上海联**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诉上海联**有限公司、潘**、上海吉家**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郁**与康*、康**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