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诉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判决书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威*健身管理咨询(上**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告威*健身管理咨询(上**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卫航、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诉称,2013年5月4日17时许,原告在健身后进入浴室过程中,因地面有大量的洗衣泡沫,致使原告滑倒摔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人民币19,006.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20元/天×4天)、交通费500元、护理费3,000元(40元/天×75天)、营养费3,000元(40元/天×75天)、误工费10,800元(1,800元/月×6个月)、鉴定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80,376元(40,188元/年×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威*健身管理咨询(上**限公司辩称,对原告在被告处摔倒的事实予以确认,但被告在浴室内是铺有防滑垫的,而原告摔倒时尚未进入浴室洗澡,被告认为原告因自己下台阶时不慎摔倒,被告已尽到了相应的安保责任,故被告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4日17时许,原告在被告的松江九亭店健身后准备洗浴时,在楼梯左手第一间浴室门口摔倒,致使原告受伤。2013年8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残等级及三期期限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伤情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损伤后一期治疗休息150日、护理、营养各60日,若行二期治疗,酌情休息30日、护理、营养各15日。原告支付鉴定费1,800元。原、被告对鉴定结论及鉴定费用均无异议。

另查明,上海昱**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原告系其单位职员,每月工资1,800元,2013年5月6日该员工因其手腕摔伤向单位请假休息,至今未到公司上班,公司已全额扣发其自2013年5月6日至今请假期间全额工资。

上述事实有录音光盘(附文字整理稿)、律师函、彭**证人证言、陈**证人证言、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门急诊就医记录册、上海**民医院门急诊医药费专用收据、出院小结、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联、聘用协议、误工证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起事故发生时,被告在过道中铺设有防滑垫,被告已尽了安全保障义务,但原告摔倒地点(浴室门外)并未铺设防滑垫,被告在管理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瑕疵,故本院确认被告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赔偿费用的计算问题。原告的伤残等级及休息、营养、护理的时限可参照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原告要求赔偿医药费19,006.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护理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80,376元、误工费10,8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营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但其主张的金额过高,本院酌情确定营养费2,250元(30元/天×75天)。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500元,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威*健身管理咨询(上**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医药费19,006.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护理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80,376元、误工费10,800元、营养费2,250元,共计115,512.20元中的20%,计23,102.44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计1,305元,由原告黄**负担1,044元、被告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限公司负担261元。鉴定费1,800元,由原告黄**负担1,440元、被告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限公司负担3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