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的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7元,减半收取计1,703.50元,免于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徐XX与上海浦**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XX诉被告上海浦东**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判决书
周XX与XX(**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XX诉被告XX(中国)工**司健康权纠纷一审判决书
李**与瞿晓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上海格**限公司、江华国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顾XX与邬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顾XX诉被告邬XX及反诉原告邬XX诉反诉被告顾XX健康权纠纷一审判决书
兰**与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XX与陆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