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上海**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上海**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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