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上海**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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