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金山区某某区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尚未预交也不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原告俞某某诉被告宋*等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姜**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上海**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原告郑**诉被告上海**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某某与上海**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与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某某与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某某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