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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某某诉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x年x月xx日21时30分许,原告及其二位妹妹与被告一家因家庭矛盾发生纠纷,双方在争执过程中,被告将原告致伤。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损失5031.8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认为,原告的陈述不符合事实,其未殴打原告,故不同意赔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及其妹妹等人因侄子与被告的婚姻问题至被告家理论,后双方发生争执,原告在争执过程中受伤。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身份资料、鉴定委托书、原告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验伤通知书、病史材料和医疗费单据、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依法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判定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本案中,虽然原告在争执过程中受到了损害,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伤势是由被告造成的,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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