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上海**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原告俞某某诉被告宋*等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姜**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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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x与王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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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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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诉被告上海**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某某与上海**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钟**与漆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