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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上海**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上海**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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