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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与漆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诉被告漆小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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