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诉被告漆小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原告俞某某诉被告宋*等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姜**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上海**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原告郑**诉被告上海**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某某与上海**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与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某某与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唐**诉被告金山区**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诉被告吴*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上海某**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