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我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据此,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原告俞某某诉被告宋*等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姜**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上海**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原告郑**诉被告上海**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某某与上海**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与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某某与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唐**诉被告金山区**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上海某**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文某某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