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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吴*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我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据此,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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