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原告俞某某诉被告宋*等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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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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