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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俞某某诉被告宋*等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诉被告宋*、郭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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