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诉被告宋*、郭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王某某与孟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尹XX与龚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xx与王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xx与王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XX与上海市**中医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姜**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与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某某与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上海**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原告郑**诉被告上海**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