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上海某**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原告俞某某诉被告宋*等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姜**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上海**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原告郑**诉被告上海**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某某与上海**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与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某某与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文某某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金山区某某区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某某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