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潘**与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某某与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郑**诉被告上海**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某某与上海**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钟**与漆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反诉被告)与王*(反诉原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上海市某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