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毛某某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8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毛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毛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4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22元,由上诉人毛某某负担,本院予以减免。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