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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与上海思**限公司健康权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瞿**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思**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圣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838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瞿**申请再审称,其在一审审理中不懂法庭的程序,不知道2万元已经包括了所有损失,实际上2万元连医药费都不够,据此其要求对本案依法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思圣公司述称,一审法院根据双方意愿进行了调解,不同意瞿惠光的再审申请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应当再审。本案中,瞿**因在操作机器时受伤向法院起诉,要求思圣公司赔偿损失。双方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且瞿**与其委托代理人共同参与了整个审理和调解过程,故瞿**称对法庭的审理程序不懂,调解违背其本意的观点,缺乏依据,对其再审申请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瞿惠光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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